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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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日,内蒙古人大常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于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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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用户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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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一月五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按规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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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根据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